(2017)湘0121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代承平、周根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承平,周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柏,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承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周根林,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承平、周根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承平、周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承平、周根林向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租金53680元、违约金9900元以及租金和违约金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80元、申请执行费8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代承平、周根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