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硖石信用社与赵峰、郑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硖石信用社,赵峰,郑桂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硖石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负责人杨辉,任主任。被执行人赵峰,男,生于1981年4月14日,,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郑桂泉,男,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硖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峰、郑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