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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某、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女,199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栾 蕾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