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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茂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茂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茂滇,男,土家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年5月19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茂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袁茂滇容留吸毒人员袁某2、袁某1、李某三人,在其德江县长堡镇硐溪村天井组家中厨房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袁茂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认罪。认定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袁某2、李某、袁某1的证言,被告人袁茂滇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袁茂滇拘役3个至4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茂滇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茂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袁茂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茂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