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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120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忠林与雷电、张艳枝、雷应成、陈秀容借款合 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林,陈秀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20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黄忠林,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陈秀容,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陈秀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秀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