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鹏、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异49号案外人:张鹏,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抚松镇。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杜春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法定代表人:王维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鹏认为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错误,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鹏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鹏审  判  员  李世昆审  判  员  刘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