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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楼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楼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773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营业场所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100号E单元402室。负责人应武康。委托代理人应益晨,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楼刚,男,1975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楼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鲁群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