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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李春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李春居,张云芹,孙瑞芬,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李春居,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云芹,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瑞芬,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居、张云芹、孙瑞芬、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春居、张云芹、孙瑞芬、王秀珍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