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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执民字第1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双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双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何光善,郑加辉,叶祥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11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701号。组织机构代码:84503501-0。负责人:杨锡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贤,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民,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7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756-0。法定代表人:何光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双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78304-X。法定代表人:夏瑞者。被执行人: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2603-1。法定代表人:项春定。被执行人:何光善,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加辉,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叶祥彪,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双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何光善、郑加辉、叶祥彪信用证纠纷一案。���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何光善、郑加辉、叶祥彪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1号楼三层底商(所有权证号:京权证宣私字第68093号、共有权证号为:06461、06462,建筑面积为1870.83平米)、2号楼三层底商(所有权证号:京权证宣私字第68094号、共有权证号为:06463、06464、建筑面积为1196.47平米)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按现状捆绑拍卖。2017年7月11日,竞买人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胡同9号4幢8117,法定代表人蒋长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EX281R)以人民币505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地产,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何光善、郑加辉、叶祥彪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1号楼三层底商(所有权证号:京权证宣私字第68093号,共有权证号为:06461、06462)、2号楼三层底商(所有权证号:京权证宣私字第68094号,共有权证号为:06463、06464)房地产归买受人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北京鑫宇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三、对被执行人何光善、郑加辉、叶祥彪名下上述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原房地产上的抵押权依法予以注销,抵押权证予以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