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杨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杨帆,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杨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10刑终1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一十九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九千零七十九元一角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帆尚在服刑,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帆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司法拘留15天并进行公安网上布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