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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缪鹏程与如皋百信医院、吴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鹏程,如皋百信医院,吴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997号原告:缪鹏程,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兵,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百信医院,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西典巷**号。法定代表人:洪远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薇,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蔚蔚,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鹏程与被告如皋百信医院、吴薇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缪鹏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鹏程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百信医院、吴薇诉讼系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鹏程对被告如皋百信医院、吴薇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缪鹏程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