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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浩生,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仓储使用费155736元及逾期违约金7137.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10元、执行费241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993.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