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陶某与施某1、施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陶某,女,194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徐明田,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1,女,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施某2,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施某3,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施某4,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施某1、施某2、施某3、施凭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