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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嵘、李惠平与被告张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嵘,李惠平,张朝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500号原告:吕嵘,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李惠平,女,1968年7月28日生,回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晖,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吕嵘、李惠平与被告张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吕嵘、李惠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嵘、李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吕嵘、李惠平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