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纯艳与魏德良、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纯艳,魏德良,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87号原告:孙纯艳,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德良,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海燕,女,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纯艳与被告魏德良、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康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