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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纯艳与魏德良、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纯艳,魏德良,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87号原告:孙纯艳,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德良,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海燕,女,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纯艳与被告魏德良、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康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