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忠任与被告张杰、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任,张杰,刘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534号原告:姜忠任,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个体。被告:张杰,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业不详。被告:刘继华,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业不详。原告姜忠任与被告张杰、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房屋协议,返还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与理由:2016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约定2017年5月16日前倒出房屋,但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现向法院判令维护利益。二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卖房协议书1份、收条1份。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6日二被告因工程用款需要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二被告后,双方为此以房屋买卖名义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一份,并以交房时间为名约定了还款时间即2017年5月16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为此��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双方以借款为目的,签订的卖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对借款期间内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请求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刘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忠任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姜忠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杰、刘继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