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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志丹与高明、蔡礼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丹,高明,蔡礼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77号原告:刘志丹,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亮、董立锋,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蔡礼静,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04481703Q。代表人: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丹诉被告高明、蔡礼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