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商冠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商冠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L-24。法定代表人李宝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8131室。法定代表人陆敬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现本案已立案执行超三个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书面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