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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47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公司员工。被告:王建锋,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建锋下落不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温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