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占山与赵玉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军,赵玉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44号原告徐占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赵玉平,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徐占军诉被告赵玉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占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