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媛与被执行人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媛,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何媛,女,1962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马立颖,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63年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媛与被执行人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何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份证券、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庆华名下房产及土地系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抵押物;被执行人李庆华与其妻姚黎华经营的开远市华鑫畜禽养殖场及名下房产、土地等所有资产已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庆华因负债多,其财产已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且其名下财产现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对上述财产本院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现找不到被执行人李庆华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