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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志博与被上诉人宋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志博,宋明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博,男,l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关单新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永,何志博父亲,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留龙沟满族乡全家屯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刚,何志博叔父,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留龙沟满族乡全家屯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明,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锦铁里*****号。上诉人何志博因与被上诉人宋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志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