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艾禾与叶应高、赵夕良、陈冬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禾,叶应高,赵夕良,陈冬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167号原告:李艾禾,女,194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冉,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应高,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驾���员,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夕良,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陈冬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主要负责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主要负责人:段金勇,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李艾禾与被告叶应高、赵夕良、陈冬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艾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夕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赵夕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禾撤回对赵夕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