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树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伟,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捕前租住于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淑英,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代理检察员赵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伟及其辩护人王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晚至2016年8月30日上午,在高碑店市付庄村一平房内,为迫使被害人宋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树伟组织同案犯王浩、贾凯旋、吕浩祥、石磊(均已判决)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宋某的人身自由并多次体罚被害人宋某。2016年8月30日上午,高碑店市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被害人宋某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浩、贾凯旋、吕浩祥、石磊的供述,证人郭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伟为迫使被害人宋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宋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树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树伟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