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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冷冀与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冀,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77号原告:冷冀,1976年10月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民,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施蔚弘。被告:叶晓曦,1974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负一层蜜刻城A-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腾阳。被告: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3-246。法定代表人:周永健。被告: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8号236。法定代表人:祁桂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冀诉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冷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