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105-7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福群与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岁宝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万佳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坪山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布吉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群,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岁宝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坪山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万佳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布吉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05-7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福群,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岁宝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新亚洲花园十区商建(新德广场)A段1层,组织机构代码755676586。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坪山天虹药店,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晟时代花园2、3号裙楼2层2004,组织机构代码064971703。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万佳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翔大道世贸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41238112。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布吉天虹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与中心大道交汇处万事达农贸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861703X。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笋岗西路黄木岗金源山大厦2楼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8498X。申请执行人王福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岁宝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岗万佳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坪山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布吉天虹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459-16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3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0328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粤0307民初16459-164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应予以结案,受理费、执行费3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粤0307民初16459-16462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2017)粤0307执7105-7112号八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