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孙汝铜,丁玉芹,崔文峰,崔文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65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816239T。法定代表人:刘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汝铜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经济开发区北三环北被告: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国公司经理地址:庆云县北三环北侧、中心街东被告:孙汝铜,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丁玉芹,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崔文峰,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崔文国,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农商行)与被告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孙汝铜、丁玉芹、崔文峰、崔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计15320元,由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景溪审 判 员 王平平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