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521号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1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Q027K。法定代表人:于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872184L。法定代表人:郭志成,董事长。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计813.50元,由原告重庆昆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