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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聚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聚磊,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聚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路超,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的银行存款89563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956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