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与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王斌、冯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王斌,冯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87号原告:王玉,女,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冯镇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被告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王斌、冯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动履行了偿还货款的义务,原告王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玉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玉负担。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