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乔杨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杨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杨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乐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杨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军、代理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杨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6时8分许,被告人乔杨虎驾驶冀C××××ד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清丰县高堡乡小里屯村路段,与骑行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的被害人位某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位某当场死亡。乔杨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乔杨虎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7年6月12日,乔杨虎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补偿被害人家属6.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乔杨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杨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王某、任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行车证,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杨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乔杨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乔杨虎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杨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青次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