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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管應珊、崔克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管應珊,崔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管應珊,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崔克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應珊、崔克佳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委托法院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南法民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