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管應珊、崔克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管應珊,崔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管應珊,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崔克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應珊、崔克佳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委托法院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南法民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