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万源泉与邹星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泉,邹星星,许火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493号原告:万源泉,男。被告:邹星星,男。被告:许火金,女。原告万源泉与被告邹星星、许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源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5,500元(利息计至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10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两被告以其生意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利息按月息1.5%计算,当年12月10日还清借款。当日,原告将借款1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后,两被告开始还能按期支付利息,但在支付七个月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均未到庭,也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邹星星、被告许火金与案外人邹某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邹星星因其母亲在原告万源泉处工作而与原告认识。2015年7月10日,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以生意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的请求。原告同意借款,并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将10万元借款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案外人邹某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20的账户。为此,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共同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的内容如下:今借到万源泉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每月壹仟伍佰元。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在借条的“今借人”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邹星星另在借条上注明“此款在12月10日还清”。借款后,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按约定支付了计至2016年2月9日的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2016年2月10日(含该日)以后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给出借人,逾期未还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借条是原告万源泉和被告邹星星、许火金关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两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借条的约定,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应当在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截至到本案庭审结束之日,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只付清了计至2016年2月9日的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从2016年2月10日开始计算的利息。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及被告邹星星、被告许火金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间的月利息1,500元,即月利率1.5%,该利率约定未超出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按该利率支付逾期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万源泉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减半后收取1,405元,由被告邹星星和被告许火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