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伍谋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4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被告人伍某才 被告人柳某杰 被告人王某刚, 被告人曹某新, 被告人曹某某,。 上述六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鸿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等人一起商量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吸引他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三人为该赌场股东,王某刚负责发牌,曹某新、曹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山道中查获该赌档,民警当场查获涉赌人员46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3000元,并缴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等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263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物证:扑克牌、对讲机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检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王某刚、曹某新、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伍某才、柳某杰系赌场股东,参与分红,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刚负责发牌,被告人曹某新、曹某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伍某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柳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14585元、扑克牌一副、对讲机一部、赌桌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雅琪 张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