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云峰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更79号罪犯李云峰,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财务科出纳员。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2013年11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云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检察机关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在监区、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亮、刘欣先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姚斌、罪犯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该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云峰原判的无期徒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39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锋审判员 牛 锋审判员 曲海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