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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龙国与姚启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国,姚启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477号原告:江龙国,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启建,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五朵峰林场退休职工。原告江龙国与被告姚启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龙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龙国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原告江龙国负担。审判员  陈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礼超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