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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龙礼与杜永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礼,杜永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民初1082号原告:谭龙礼,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杜永金,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谭龙礼与被告杜永金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龙礼、被告杜永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龙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20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元月30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周杰做工程,工程总价21800元,2012年10月8日,周杰还欠有12000元未付,周杰写有欠条给原告,约定2013年元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但到期后,周杰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周杰追要,2014年10月10日,原告找到周杰。周杰称没有钱,原告要求周杰找人担保。于是周杰叫被告杜永金来为其担保。被告杜永金到场写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杜永君自愿帮助周杰作担保,在12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如不还清,由杜永君和周杰承担。”但到2014年12月30日,周杰未给钱,被告杜永金也没有为周杰付款。原告多次向周杰和被告杜永金讨要工程款,但都没有结果。前一段时间,周杰跑出门,找不到了。原告继续向被告杜永金追要,但也无果。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杜永金为周杰付清原告工程款12000元。杜永金辩称,这个担保书是他强迫周杰写的,名字也是他写的,我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书已经超过两年了已经无效。他起诉我已经是第三次了,第一次周杰没有来,他撤诉了,第二次去昆明鉴定,去昆明后他又不想鉴定了。今天是第三次起诉了,等于是他想起诉就起诉想怎么玩就怎么玩。钱是周杰欠的,他只能找周杰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龙礼为与周杰欠款一事,于2016年1月8日,以周杰、杜永金为被告提起诉讼,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2016年4月7日再次以杜永金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随后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2017年7月4日,原告再次以杜永金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三次起诉的主要依据为署名周杰的欠条及署名杜永君及周杰的《保证》各一份。《保证》的内容为“杜永君自愿帮助周杰作担保,在12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如不还清,由杜永金和周杰承担。”书写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直接以担保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案原告谭龙礼认为周杰欠其债务,而被告杜永金系担保人,因此起诉杜永金,要求杜永金清偿欠款,其起诉亦无不当,但要求担保人承担人,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同时,其应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方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被告否认其为周杰担保的事实,原告方无相关证据证明《担保》上杜永君的名字系杜永金所签及手印系杜永金所盖。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杜永金系周杰欠款的担保人的事实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原告谭龙礼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系2016年1月8日,即使《保证》中被告杜永金确实为周杰债务的担保人,那么按照《保证》中约定的时间,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前,保证期间因为还款时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原告谭龙礼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责任。原告在第二次起诉时,即启动过鉴定程序,结合本案实际,再做司法鉴定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本院指出,原告通过第一次诉讼即可解决的问题,其多次撤诉,既增加了自己的负担,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因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担保的事实,故对原告谭龙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龙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龙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