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44��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