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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廖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廖佳,韦小艳,廖庆辉,麦年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法律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廖佳,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小艳,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庆辉,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麦年小,女,197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廖佳、韦小艳、廖庆辉、麦年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02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薇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黄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