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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裴文岗申请张会军支付令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文岗,张会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30民督27号申请人:裴文岗,男,汉族。被申请人:张会军,男,汉族。申请人裴文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裴文岗称,被申请人张会军于2004年8月16日在申请人经营的金城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一辆,剩余1200元购车款至今未付。故向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会军给付申请人裴文岗摩托车款1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会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裴文岗12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会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小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