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周殿全、穆桂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殿全,穆桂荣,抚顺市东洲区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殿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殿全,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被执行人穆桂荣,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抚顺市东洲区褡连路2号。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殿全、穆桂荣、抚顺市东洲区残疾人联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除一处住房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