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龚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赣B×××××小车一辆。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