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2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剑平、陈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剑平,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财保56号申请人:张剑平,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陈芳,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申请人张剑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147万元为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陈芳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8号碧海园12栋A座1301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以人民币147万元担保金额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以��民币147万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陈芳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8号碧海园12栋A座1301房。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剑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剑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建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