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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505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士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兰,女。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姚期,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桂霞代理审判员  朱佳伟人民陪审员  杨耀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