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61号原告:张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霞,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