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成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1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成斌出生日期1971年5月1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53号指控事实1、2017年1月9日晚,被告人张成斌在莱西市翡翠城西区7号楼3单元门口处盗窃姜某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姜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2、2017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成斌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威海西路与广州路路口东侧路北“百姓水饺”店门口处,趁人不备,盗窃焦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焦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