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白河县一扬网络服务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白河县一扬网络服务俱乐部,方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304194791,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工业园区钻石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文会,系安康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该公司法务部主管,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白河县一扬网络服务俱乐部,住白河县城关镇金融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方秀平,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秀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白河县一扬网络服务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秀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14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0元,共计141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秀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96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划拨后予以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