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殷宇与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宇,宋群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191号原告:殷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殷宇与被告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宇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