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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殷宇与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宇,宋群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191号原告:殷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殷宇与被告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宇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