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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雷军站、朱红盟诉崔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站,朱红盟,崔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军站,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朱红盟,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崔文峰,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雷军站、朱红盟诉崔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文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军站、朱红盟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629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崔文峰(共有人:刘露露)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56号25号楼2单元9层090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崔文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崔文峰(共有人:刘露露)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56号25号楼2单元9层090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