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赵光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赵光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沂,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赵光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赵光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赵光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6月份开始,非法占用沂南县辛集镇招贤村集体土地1520平方米建设电动车加工车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520平方米退还给村集体;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户非法占地1520平方米建设电动车加工车间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45600元(肆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罚款。”并依法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沂南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第2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3项,即对被执行人赵光响罚款45600元人民币及因被执行人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部分,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陈公峰审 判 员 李维海人民陪审员 代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靳 鑫 来源: